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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动态丨律所举办保险法律服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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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词并不新鲜,早在古代人们就在与大自然的抗争中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意识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春秋时期孔子“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经过不断地发展,保险如今已成为人们转移风险的一种工具。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购买保险,但大多数人对于保险的了解仅止步于能拿到多少保险金,对于保险金如何处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则是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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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商事争议解部主任张然律师带来了主题为《保险法律服务的知识分享》内训分享会,从不同角度带我们了解保险法律服务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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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金具“避债功能”,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内训


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会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强制其履行义务。其中人身保险通常被认为具有人身专属性,很多人会认为人身保险赔偿金不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其实不然,人身保险金并不具有“避债功能”,但该保险金系被执行人生存必须,比如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为救治被执行人所用,属于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必须费用,不得强制执行。


婚内购买保险所得的保险金如何归属?
内训


大家所熟知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值得注意的是婚内购买保险的保险金根据其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有的也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比如年金险、万能险等。因此,除非关乎身体、生命、健康,否则婚内购买保险的保险金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上述内容以外,张然律师还从事故交通与用工责任两个维度阐述了其中的保险问题,比如免赔率、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等等。

在本次内训分享会上,除了张然律师的用心分享外,我所多位律师也积极参与讨论,发表各自见解,正如三人同行好过一人踽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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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实务中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发性,此篇文章仅作抛砖引玉之用,更多专业细化的保险实操内容仍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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