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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胜诉丨网络直播打赏一定是赠与吗?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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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部张然律师、俞雄艳律师助理接受了客户杨某(男,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杨某与其女友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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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委托人与女主播李某于“陌陌”平台相识、相恋,后李某为提升自己的人气值,遂与委托人商定,由委托人通过在“陌陌”平台“刷礼物、打赏、玩游戏”等方式提升李某的人气值,在“陌陌”平台扣减相关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并结算、兑现给李某后,李某再将对应平台利得,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返还给委托人,后双方感情破裂。2021年7月,李某以向委托人转款的凭证为据,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委托人向其返还“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接受二审委托后,承办律师团队充分研判案情、核实案件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启动了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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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委托人与李某间存在多重身份关系,且往来交易渠道众多、频率较高、金额巨大,代理律师一一梳理、抽丝剥茧,通过还原双方多平台交易日期、金额、转账目的,以大事记轴、交易关系图、交易金额统计表、柱状图等形式向二审法官逐一呈现,并作出合理抗辩,以证实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二、其次,由于委托人缺席一审庭审,经调取一审笔录、庭审视频并与委托人核实送达情况后,承办律师团队先后亲至一审送达地及辖区派出所,核实送达地址、调取暂住证明,经核实,送达地房屋早因城市更新改造被悉数拆除,委托人的暂住证也已不符合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结合一审受案法院地,代理律师推断一审法院存在未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违法情况,并以收集的所有书面证明、拍摄照片等材料,向二审法官进行说明。
三、最后,对于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特殊金额转账,例如“5200.1314元”,以及明确备注了其他事由的转账,例如:“投资”等,代理律师通过收集并提交该备注所涉款项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法院充分阐述双方并无民间借贷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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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采信代理律师的主张,认为案涉基本事实认定不请、且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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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注册网络直播平台,通过平台充值,观看直播内容、向主播进行打赏等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用户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网络打赏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用户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即“充值”;二是用户向主播发送的虚拟礼物,即“打赏”。“充值”系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发生的消费行为,“打赏”系用户与主播之间发送礼物的行为,但由于网络礼物不具有物或债的属性,打赏行为不纳入法律评价。

因此,充值、打赏行为系一个完整的、基于网络服务合同成立的消费行为,不满足单务、无偿等赠与行为的构成要件,非属赠与行为。


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请持续关注安胜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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