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委托人与女主播李某于“陌陌”平台相识、相恋,后李某为提升自己的人气值,遂与委托人商定,由委托人通过在“陌陌”平台“刷礼物、打赏、玩游戏”等方式提升李某的人气值,在“陌陌”平台扣减相关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并结算、兑现给李某后,李某再将对应平台利得,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返还给委托人,后双方感情破裂。2021年7月,李某以向委托人转款的凭证为据,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委托人向其返还“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接受二审委托后,承办律师团队充分研判案情、核实案件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启动了二审。
二审法院采信代理律师的主张,认为案涉基本事实认定不请、且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用户注册网络直播平台,通过平台充值,观看直播内容、向主播进行打赏等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用户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网络打赏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用户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即“充值”;二是用户向主播发送的虚拟礼物,即“打赏”。“充值”系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发生的消费行为,“打赏”系用户与主播之间发送礼物的行为,但由于网络礼物不具有物或债的属性,打赏行为不纳入法律评价。
因此,充值、打赏行为系一个完整的、基于网络服务合同成立的消费行为,不满足单务、无偿等赠与行为的构成要件,非属赠与行为。